条款细则

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

TNT快递 长文版 01-2012 - 高额责任

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管辖贵方与我方之间签订的运输及其他服务合同项下下述条款。


“我方”、“我们”、“我们的”与TNT意指TNT Express Worldwide N.V.、它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TNT”)与TNT的员工、代理与独立承包商;


“贵方”和“贵方的”意指运输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运输”意指并包括由我方承担的与运输货物的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服务;


“其他服务”意指我方提供的所有非运送运输货物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分拨、装配、合并、包装、安装、增值和运输管理服务;


“运输货物”意指我方接受的从一个地址运往另一地址或者有关我方接受提供其他服务(无论是否遵循我方货运单据)的任何性质(无论散装还是有一个或多个包装)的货物或文件;


“禁运物品”意指受到运输所经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禁止运输的任何商品和材料;

2. 与贵方签订合同的缔约

贵方与TNT公司或TNT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签订运输和其他服务合同,并由其从贵方接收运输货物进行运输,或提供其他服务(视具体情形而定)。贵方同意,我方可按照我方决定的任何条款分包全部或部分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

3. 贵方对我方条款的接受

通过交付运输货物给我方,贵方即表示自己或任何对运输货物或提供的其他服务有利益关系的人接受货运单据和/或运输项下所述条款和/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无论贵方是否在我方的货运单据的正面签字。我方条款还涵盖任何我方使用或分包以进行收集、运输、交付贵方运输货物或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以及我方员工、董事与代理,且可由上述人员加以运用。仅有我方授权官员可以书面形式批准对本条款的变更。当贵方在交付运输货物于我方时给予我方的口头或书面指示与我方条款相冲突时,我方将不受这些指示的约束。

4. 合同范围

4.1 即使运输货物运送构成贵方与我方之间另一类合同的一部分,本条款适用于贵方与我方就任何合同货物的运送而约定的合同。


4.2 通过与我方签订涉及货物运输的任何类型的合同,贵方同意:

 

  • 如果货物运送实际通过公路进行,则合同为一份公路货物运送合同;
  • 如果货物运送实际通过航空进行,则合同为一份航空货物运送合同;
  • 如果货物运送实际通过海路进行,则合同为一份海路货物运送合同;
  • 如果涉及到非运输服务,则合同为一份提供其他服务合同。


5. 危险品/安全

5.1 除了下文第5.2、5.3款表明的情形外,我方不承运任何危险品或我方认为是危险品的货物,也不提供与此有关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技术指令、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物品规定、国际海运危险品(IMDG)法规、欧洲关于国际公路运输危险品的协议(ADR)及其他适用于危险品运输或提供其他服务的有关国家或国际规则所具体列明的危险品。


5.2 如果贵方已经被授予获准客户的身份并且在我方接收运输货物之前已收到我方关于授予此 项身份的书面通知,我方可以自行决定接受一些危险品在一些国家的运输或提供其他服务。只有贵方的危险品符合有关规章的规定(参见第5.1款)及我方的要求,我方才会接受对贵方危险品的运输。关于我方的要求及申请获准客户身份程序的详细规定可以从我方最近的办事处获取。在接收贵方的危险品之后,我方将向贵方收取危险品附加费。


5.3 就某些危险品的运输可免除上述获准客户的要求。详细规定可从我方最近的TNT办事处获取。


5.4 贵方必须确保并且通过填报货运单据或通过向我方提交货物在此证明贵方的运输货物不包含ICAO附件17或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关于航空安全的规则所规定的禁运货物。贵方必须在货运单据或其他附随文件中就运输货物的内容提供给我方一个详尽的描述,而且贵方的职责和责任在提交此项信息后并未得到免除。


5.5 我方承运或操作的运输货物可能会接受安全检查,包括使用X光扫描器、爆炸物侦查器以及其他安全扫描手段,并且贵方同意,贵方的运输货物可能被开箱,且贵方运输货物的内容在运输途中可能受到检查。


5.6 贵方应声明贵方在准备待运的运输货物或准备由我方提供其他服务时是在安全场所由可靠人员进行,而且运输货物在贵方交付我方或由我方提供其他服务之前的准备、储藏及运输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未经授权的干预。


5.7 我方不接受含有禁运物品的运输货物。


5.8 出于海关和/或安保原因,运输货物目的国政府部门或过境国政府部门可能会要求我方就贵方的运输货物提供包括贵方个人数据在内的信息。

6. 出口管制


6.1 贵方负责并保证遵守一切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在运输货物起运国、目的国或可能穿越或过境的国家与指定的个人或实体进行未经授权的军事及其他战略货物及服务的贸易以及金融或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就某些技术、信息及商品的运输货物目的国、起运国或可能穿越或过境的国家设定条件的法律法规。


6.2 贵方还保证,如果贵方或者与运输货物有关的任何方被列入任何联合国制裁项目、地区或国家执行和/或补充前述制裁项目的项目,或被列入自治措施条例,则贵方不会向我方托运任何该等运输货物。


6.3 贵方同意根据出口前的规章管制识别运输货物,并且向我方提供信息及所有必须的文件以符合有关规定。


6.4 贵方应负责并自担费用确定运输货物需要的进出口许可或批准,获取任何所需的许可和批准,以及确保收货人获得原产地国,目的国及任何对货物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律的授权。


6.5 我方不对贵方或其他任何人承担由于贵方不遵守出口管制法律、制裁、限制措施和禁运的行为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7. 检查权

7.1 贵方同意,在适用法律或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我方或任何政府机构包括海关及安全部门可在任何时间打开和检查贵方的运输货物。

8. 运输时间的计算及运输路线

周末、公共假日和银行假日以及海关延误、因遵守当地强制性安保要求或其他我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引起的延误不包括在我方宣传册中所提供的门到门运送时间。运输贵方运输货物的运输路线和方式由我方自行决定。

9. 清关

9.1 贵方在此指定我方仅作为向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和使运输货物通过海关的代理人。贵方在此证实,如果我方分包此项工程,则我方作为为贵方指定海关经纪人办理清关和进入海关手续的受托人。如果任何海关机构要求额外的文件以确认我方的进出口报关或清关身份,则贵方应负责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9.2 贵方证实,贵方提供的有关运输货物进口和出口的陈述和信息都是真实和正确的。贵方知悉,如果贵方提供关于运输货物的不真实和欺诈性的陈述,贵方将承担民事索赔和/或刑事诉讼的风险,惩罚包括没收和出售运输货物。我方可自愿帮助贵方完成有关的海关和其他手续,但我方提供此项帮助完全由贵方单独承担风险。贵方同意赔偿我方因贵方提供的信息而导致对我方的任何索赔和由此引起的费用支出,而且贵方须承担并由我方向贵方收取因提供本条款中描述的服务而产生的行政管理费用。


9.3 如果海关或其他政府机构作出相关行为或贵方和/或接受方无法提供适当文件和/或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或许可,则将向贵方或运输货物接受方收取我方由此发生的任何关税、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可能适用的增值税)、罚金、储藏费用或其他开支。如果我方决定向接受方收取此类费用,而接受方拒绝支付,则贵方同意向我方支付此类费用以及我方相关管理费用与我方发生的额外成本。在我方首次要求时,贵方将为任何关税、税款、罚金、储藏费用或其他任何本条款中列出的费用提供必要的担保。


9.4 我方将努力加快有关贵方运输货物的清关手续,但我方对由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干预而引起的任何延误、丢失和损坏概不承担责任。

10. 不正确的地址和信箱号码

10.1 如果由于贵方提供的地址不正确而使我方不能交付运输货物,我方会尽适当努力查证正确的地址。我方会通知贵方地址的改正并且交付或试图交付运输货物到正确地址,但是贵方应承担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10.2 只在有限数量的国家(可在接受承运贵方运输货物的TNT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分公司处获得该清单)且提供收货人的电话号码的情况下我方才接受按邮局信箱号码交付运输货物。如果我方按信箱号码首次交付失败,贵方须同意我方可将运输货物邮寄给收货人,邮寄证明是我方交付货物的充分证据。


11. 贵方运输货物的交付

11.1 当我方由于任何原因而不能完成对运输货物的交付时,我方会在收货人地址处留一份通知,说明我方已经试图交付货物并告知运输货物所在处。如果我方第二次试图交付仍然未能完成或收货人拒绝接受交付,我方将与贵方联系并就下一步的适当行动取得贵方的同意。贵方同意支付我方在转递、处理或回运该运输货物时产生的费用及我方进行第三次或更多次交付而产生的费用(如有)。如果我方第二次尝试交付运输货物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并未收到贵方或收货人的指示,则贵方同意我方可以销毁或出售运输货物的内容且无须对贵方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特殊交付指示

 

11.2 贵方或者运输货物的接收方可(通过TNT网站或其他媒介)对我方给予特殊指示,将运输货物交付至另一个地址或个人(例如一个邻居或一个邻近地址),或者接收方可表达其从经我方同意的其他场所接收运输货物的意愿。如果贵方要求且我方同意提供该特殊交付指示服务,则适用如下规定:


11.2.1 我方提供的列明替代接受人和/或接收地址的任何收据应构成运输货物交付完成的证据。


11.2.2 我方对由执行贵方特殊交付指示的服务所导致的任何丢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11.2.3贵方应补偿我方并使我方免除所有由执行特殊交付指示服务导致的运输货物的丢失或损害所引发的索赔、成本、责任及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我方还保留对贵方收取特殊交付指示服务的管理费的权利。

12. 贵方义务

贵方向我方担保、声明和保证:

12.1 运输货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量和物品数量)已在货运单据中作出了适当描述并且已在标签上正确地标明,标签已被贵方牢固地固定在运输货物外表面的显著位置并能为我方清楚地看到;


12.2 收货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已经被完整、准确及清晰地填写在我方的货运单据和地址标签上,且该地址标签被贵方牢固地固定在运输货物外表面的显著位置并能被我方清楚地看到;


12.3 运输货物的内容已由贵方安全和仔细地准备和包装以保护其免受包括货物分类和/或操作程序在内的运输或我方其他服务提供的正常的风险;


12.4 贵方已经申报了正确的运输货物重量,而且贵方将提供任何将该运输货物装上我方的运输车辆或从我方的运输车辆上卸下而所需的特殊设备;


12.5 对任何达到或超过30公斤的物件,贵方已经在其外表面的显著位置牢固地固定了一个重货标签,该标签能为我方清楚地看到;


12.6 运输货物的内容不属于为IATA,ICAO,IMDG或ADR限制的物件并且不是禁运货物,并且贵方与收货人均非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禁止我方或贵方与之合法交易的人或组织;


12.7 当贵方要求我方向收货人或第三人收取费用但收货人或第三人没有向我方支付时,贵方应在我方将发票送给贵方的7日之内及时偿付全部发票金
额及有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12.8 已遵循所有适用法律与法规;


12.9 贵方已在运输货物中附上与运输货物相关的正确商业发票(注明正确的“帐单邮寄”地址以及适用的增值税号码、明确无误的商品描述以及协调制度(“HS”)代码前六位数字;


12.10 贵方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遵守所有与保护个人信息(包括可行的个人信息的加密)有关的公约、指示和法律,以保证在运输货物丢失或错误交付情形下此类个人信息的安全;


12.11 任何运输货物的价值不超过25,000欧元。

贵方同意,即使我方因疏忽而接受了违反任何贵方责任的运输货物,贵方将赔偿我方任何因贵方违反上述任何担保、声明和保证而导致的应向贵方或任何其他方支付的成本、损害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并使我方免除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13. 我方责任

运输服务的责任


13.1 在遵守以下第14条的条件下,我方对应承担的由于运输引起的就贵方全部或部分运输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限制如下:


13.1.1 如果对贵方的运输货物的运输全部或部分通过空运进行,而且目的地或转运地 与货物始发地非同一个国家,则应适用强制适用的《1929年华沙条约》(Warsaw Convention 1929)及《1955年海牙议定书》(Hague Protocol 1955)或《1975年蒙特利尔4号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No. 4 1975)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 1999)对其进行的修改。这些国际条约管辖我方的运输并将我方对运输货物的丢失、损害或延误的责任限于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


13.1.2 如果对贵方运输货物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在一个1956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成员国领土内进行,或目的地或始发地国家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时,我方对运输货物的丢失或损害将受CMR管辖,因此责任限于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如果货物运输延误,而且贵方能向我方证明受到损失,则我方的责任限于返还贵方就该被延误部分的运输货物向我方所支付的运输费。


13.1.3 如果对贵方运输货物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在一个非CMR成员国境内进行,或在二个非CMR成员国领土间进行,我方对运输货物的丢失或损害将视同受CMR管辖,因此责任限于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如果货物运输延误,而且贵方能向我方证明受到损失,则我方的责任限于返还贵方就该被延误部分的运输货物向我方所支付的运输费。


13.1.4 如果第13.1.1至第13.1.3条款均不适用,且我方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疏忽大意、故意行为或未履行职责,对贵方就我方履行的运输服务应承担相关责任,则我方就运输货物丢失、损害、错误交付、没有交付对贵方的责任始终仅限于运输时运输货物的市场价值或维修运输货物,或受影响部分所产生的成本,以其中较低金额为准。在任何情况下,赔偿上限不得超过每公斤17欧元且每票运输货物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0欧元。如果货物运输延误,而且贵方能向我方证明受到损失,则我方的责任限于返还贵方就该被延误的运输货物或其部分向我方所支付的运输费。

其他服务的责任


13.2 在遵守以下第14条的条件下,如果我方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疏忽大意、故意行为或未履行职责,对贵方就其他服务应承担相关责任,则我方就一起或同一次损害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对贵方的责任始终以10,000欧元为限;或在运输货物丢失或损害的情形下,以运输货物的市场价值或维修运输货物或其受影响部分所产生的成本中较低金额为准。在任何情况下,赔偿上限不得超过每公斤3.40欧元且每一起或一系列相关的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0欧元。

14. 责任免除

14.1 我方对任何收入、利润、市场、声誉、客户、用途或机会损失不承担责任(即使我方知道会产生这样的损害或损失亦如此),且对任何间接的、偶发的、特殊的或继发性的损害或损失亦不承担责任,而不论该等损害或损失因何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疏忽大意、故意行为或未履行职责。


14.2 若我方由于以下原因未履行对贵方的任何义务,我方不承担责任:


14.2.1 非我方所能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风暴、洪水、火灾、疾病、雾、雪或霜冻;
  •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事故、人民公敌行为、罢工、禁运、空袭、地区冲突或民众暴动;
  • 国家或地区航空或陆路运输网被扰乱、运输方式或机械设备的机械故障;
  • 运输货物的潜在缺陷或固有缺陷;
  • 第三方犯罪行为,如盗窃与纵火。


14.2.2 贵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 例如:

 

  • 贵方违反(或任何其他对运输货物主张利益的人导致贵方违反)按照本条款应承担的义务,特别是按照第12条规定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 海关、安全部门、航空公司、航空港或政府官员的行为或疏忽。


14.2.3 运输货物包含任何禁运货物,即使我方由于错误而接收了这样的物件。


14.2.4 我方拒绝代表贵方非法支付款项。


14.3 我方非普通承运人,我方不接受任何普通承运人的责任。


15. 保证递送时间的产品

关于我方可能提供、且贵方选择的保证递送时间的产品,如果我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贵方运输货物,且我方无法及时交付并非由14.2款中列出的任何事件所引起,且贵方按照第19条的规定通知我方贵方的权利主张,则我方将向贵方收取与贵方所选服务属同一产品类别的所提供的实际递送服务(例如中午前)的费用,而非收取针对贵方要求的服务我方的报价(例如9点前)。

16. 贵重物品

如珍贵宝石、珍贵金属、珠宝、钱、可流通票据、未包装的家具、玻璃器皿或陶瓷、艺术品、古董等贵重物品以及包括护照、招标函、股票和期权证等重要文件不应通过我方的运输网络运送, 因为我方的网络涉及机械装卸和自动分捡设备的使用以及多次上下运输车辆的转运,可能会导致损失和/或损害。如贵方仍然通过我方的网络递送系统运输,或促使我方通过我方的网络递送系统运输此类物品,则风险由贵方承担。

17. 高额责任

17.1 贵方可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在运单上声明运输货物(非文件类物品)的价值(该声明价值超过第13条所设定限额而不高于每票25,000欧元)(“高额责任”)。声明必须通过填写运单上的相应栏目并支付相应费用来作出。对证实发生的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之赔偿的主张可在前述声明价值总金额的范围内提出。本高额责任并不适用于贵重宝石、贵重金属、笔记本电脑、等离子和液晶屏幕、珠宝、货币、玻璃、瓷器、艺术品、古董、文件(17.2款所述的重置成本除外)或任何胶卷、磁带、磁盘、记忆卡或任何此类其他数据或影像承载物品。如果您确实希望运输此类物品,我方建议贵方安排保险事宜。

17.2 贵方可通过填写运单上的相应栏目并支付相应费用向我方对贵方交运文件的的重置、重制、重开或重印成本(包括原材料(如纸张)加合理劳动力成本)选择高额责任。对证实发生的贵方交运文件的毁损、灭失之赔偿的主张可在每票500欧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提出。该等高额责任的选择仅适用于接受贵方交运物品的TNT子公司、关联公司、分公司的网站上所列明的文件。


17.3 上述高额责任的选择(第17条)(i) 不赔偿间接性损失(参见上文14.1款)或运输延误或因为贵方违反按照本条款所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ii)不适用非运输服务,及(iii) 不适用于某些国家。有关这些国家的名单,及/或有关高额责任的条件的详情,请联系我方客户服务中心或登陆接受贵方交运运输货物的TNT子公司、关联公司、分公司的网站查询。

18. 第三方提出的索赔

贵方向我方承诺,贵方不会许可任何其他与运输货物有利益关系的人提出对我方的索赔或诉讼,即使我方存在疏忽大意或未能履行职责。如果此类索赔或诉讼被提出,则贵方应向我方保证承担此索赔或诉讼后果并支付我方应诉和抗辩该索赔或诉讼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19. 索赔程序

如果贵方希望对遭受损失、损坏或延期的运输货物或其他损坏提出索赔,则贵方必须遵循任何适用公约,且贵方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否则我方保留拒绝接受索赔的权利:


19.1 贵方必须(i)在运输货物被交付后的21天内,(ii)在运输货物应该被交付的21天内,或(iii)如涉及其他服务的索赔,在贵方应当合理意识到该损失、损坏或延误之日起2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关于运输货物的损失、损坏或延误。


19.2 贵方必须在对我方提出索赔后的21天内将关于运输货物的有关信息和/或运输货物所遭受的损失、损坏或延误以索赔文件的形式发给我方。


19.3 除非我方已收到所有费用且贵方无权从费用中抵扣索赔金额,否则我方无义务处理任何索赔。


19.4 我方将假定运输货物是在完好无损的状态下交付的,除非收货人接受运输货物时在我方的交付记录上注明货物遭受的损害。为了使我方考虑对贵方所遭受损害的索赔,贵方必须使我方能够对运输货物的内容和原始包装进行检查。


19.5 除非任何适用公约和/或法律另行规定,贵方对我方提出索赔的权利应视为取消,除非在运输货物交付日期或运输货物应当交付的日期或运输结束日期起1年内,或涉及到其他服务的则在贵方应当合理意识到该损失、损坏或延误之日起1年内,提交法院开展诉讼程序。


19.6 如果我方接受了贵方部分或全部索赔,贵方应向我方保证贵方的保险公司或任何与运输货物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已放弃其通过代位权或其他权利而享有的一切权利、补救或救济。


19.7 自贵方通知我方未收到运输货物之日起至少30日后,该运输货物才应被视为丢失。经我方书面同意,可缩短该期限。

20. 费率和支付

20.1 贵方同意在我方出具发票日起的7天内向我方支付运输货物在货运单据/合同上载明的区间内运输或我方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包括适用的附加费用),以及任何相关的增值税,不得拒付、扣除、反索赔或要求抵销。


20.2 如贵方在收到发票后7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贵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20.3 我方收取的费用按照我方现行费率卡或相关合同中适用于贵方运输货物的费率进行计算。我方的现行费率卡可向我方在运输货物开票地国家的任何办事处索取。


20.4 我方按运输货物的实际重量或体积重量(以较高者为准)收取运输费。体积重量按照我方费率卡中所述的体积转换公式计算。如我方对贵方申报的重量和/或体积和/或物品数量有异议,我方可以对重量和/或体积和/或物品数量进行重新测量,贵方同意以我方重新测量的重量和/或体积和/或物品数量作为计价的依据。


20.5 按照惯例,所有进口税、增值税及其他由目的地国家对运输货物所征收的费用应由收货人在运输货物交付时向我方支付。如果收货人拒绝支付,则贵方同意在我方通知贵方关于收货人拒绝支付后的7天内向我方支付这些费用的全部金额。


20.6 贵方同意,我方可按高出欧洲中央银行基本利率6%的利率,收取自发票日期起7日内未支付的所有发票的利息,直至相关发票最终被全额支付。贵方同意,向我方支付自发票日期起7日内未支付发票的合理收款成本。


20.7 我方的现行费率卡所载明的门到门运输费率包含提供简单的海关清关手续费,如果需要耗费过多时间完成海关清关工作以使我方将运输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则我方保留收取额外行政管理费的权利。收取额外费用可能适用于一些国家存在极为复杂的清关程序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货物需要:


20.7.1 正式通关涉及三个以上不同种类的商品;


20.7.2 海关担保或需要在交付货物时出具海关担保;


20.7.3 临时进口设施;


20.7.4 清关涉及海关之外的另一政府部门。

在某些国家,我方可能代表进口商预先支付进口关税、税金、罚金或提供担保。当我方提供这些服务时,我方会向收货人收取当地的行政管理费,如果收货人不支付时贵方应负责支付这一费用。


20.8 贵方可给予我方特殊的开票指示,或与运输货物的收货人或另外的第三方协商同意由收货人或另外的第三方支付我方运输费和/或任何关税、税款、罚金、保证金、税额、费用、附加费用与罚款。如果收货人或另外的第三方拒绝向我方支付货物运输费或偿付我方上述相关费用,则贵方同意在我方给予贵方关于收货人或另外的第三方拒绝支付的通知后七天内向我方支付这些金额。


20.9 我方发票并不包括交付凭证(POD)副本(贵方同意可通过数码或电子形式有效获得或授予)或任何其他附加文件。


20.10 如果法律允许,我方提供的标准发票为电子发票。如果贵方要求或我方被要求提供纸质发票,则我方保留就提供该项服务向贵方收取管理费的权利。

 

20.11 我方发票必须以发票中所述货币支付或按我方提供的汇率换算成本地货币进行支付。


20.12 我方对拥有的所有贵方的运输货物持有一般留置权,即我方享有销售货物并保留销售收益以结清贵方拖欠我方金额的权利。


20.13 贵方应负责支付由于运输、其他服务和所有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文件可能产生的所有关税、税金以及费用,包括印花税。

21. 贵方关于雇员的免责

21.1 贵方同意保证赔偿我方并使我方免除所有直接或间接产生于以下雇员被裁减后选择性的重新雇佣或调动的费用、索赔、责任和任何性质的要求:

21.1.1 由我方指派或者专门从事由我方向贵方提供的服务的我方雇员

21.1.2 贵方任何雇员、或贵方以前的雇员

21.1.3 贵方任何供应方或以前供应方的雇员

21.1.4 任何第三方雇员

这些责任和要求可以以任何方式产生于贵方与我方之间的商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欧共体所获权利指令(European Community Acquired Rights Directive(77/187/EEC及2001/23/EC指令对其的修改))或对该指令的国家执行立法或按照其他应适用的劳工立法而产生的责任。

22. 适用法律和争议管辖权

22.1 如果任何条款被宣告无效和不能执行,则这一决定不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继续生效。

22.2 除非任何适用的公约另有规定,由本合同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接受承运贵方运输货物或提供其他服务的TNT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国的法律与法院管辖。